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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即将开征 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发表时间:2017-09-27

媒体最新报道称,《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环保税即将开征。

为保障环保税顺利开征,目前税务部门正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开征准备工作,包括交接排污企业信息、税源摸底和信息共享平台征管系统开发等。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也即将上报国务院审议。
排污费制度的弊端日渐积重,环保形势越加严峻化,加上经济绿色生态发展的主客观要求加重,环保税的即将落地也在情理之中。
只是数十年的制度一朝即废,新制施行也将难言顺利。在保增长与保环境矛盾激烈化的当下,各地如何用好扩增的权力,解决费改税的征管难题,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项目及其具体适用税额,避免环保税进入“黑风洞”,不啻于一项重大挑战。
环保税将掀起一场加快肃净环保问题的风暴,还是制造一场破坏力更甚的风暴?
1、
为什么费改税
环保税启征,一大重要缘由是排污收费制度不再适用环保发展趋势。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实施多年,对防治环境污染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更深层化,其本身积累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其中有两个现象就饱受诟病。
其一,排污收费征收标准低于污染治理成本,导致排污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投入资金改进生产工艺或进行污染治理,
其二,有些地区协议征收、任意减免现象较为严重,地方行政干预下,排污收费执法不严,使得一些重点排污企业因“政策性免征”少缴纳或不缴纳排污费,更甚者,排污收费成为部分企业“减负”的手段之一。
更深层面来说,经济增长高压下,不少地方政府常把“环境容量”作为招商引资筹码,牺牲环境保GDP,造成环保不力乃至恶化的局面。
税代替费,是要赋予更强的执法刚性,简单来说,不缴纳排污费是不守规矩,但不缴纳环保税就违法了。
中央财经大学曾预估,环保税开征后,每年环保税征收规模可达500亿元。这相比排污费更多,但征收该税的目的不在于获取更多财政收入,因为整体规模并非很大,且属于调节型税种,将通过税收机制倒逼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转型升级,减少污染物排放,进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从而在未来建立起“企业多排多缴税,少排少缴税”的良性机制。
按照立法原则,环保税是“税负平移”,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不过两者相比,有所不同。相较于排污收费制度,环保税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14元;同时根据减排幅度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财政部官员此前表示,现行的财政体制,排污费是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以后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环保治污的积极性将有望提升。
2、
征管是最大挑战
每项改革背后多少都意味着既有利益和机制格局再调整,初衷与结果是否一致成为关键。
环保税作为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和征管上都需做很多前期工作,包括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开发征管系统等。
这也可解释为何环保税法从通过到实施设置了一年多的过渡期,其目的就在于做足准备,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平稳过渡。
按环保税法规定,由税务部门主导征税,环保部门扮演协助的角色,不直接和纳税人产生关系,而是提供税基数据。
这样导致的利弊也难以避免。
一方面,税收收支两条线的大方向由此确立。过去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收取,其属于行政收费,收上来后,可能不只用于治污,也将可能用于环保部门的行政开支,不够规范。而环保税会进入财政体系,环保部门行政开支由财政系统发放。
另一方面,过往的排污费是环保部门的一项权力,费改税后,征收职能归税务部门,可能会削弱环保部门权威,从而降低监管刚性。
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是否形成良好协作,成为一大关键。
业内声音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税种,征管模式由原先环保部门“自收自管”,转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这一模式将可能成为最大的挑战。
按环保税法规定,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抽查核定是缴税金额多少的主要依据。区别于其他税种,环保税的征收以排污情况及其统计数据为基准,纳税对象无法自报,税务机关无法核定,须由环保部门先对应税污染物进行核定,这就造成了核定与稽征“两张皮”现象。
此外,企业的排污或减排数据的真实性如何保证,也是不小难题。环保税实施后,企业减排数据将是决定企业是否能够减税,或者缴纳以及需要缴纳多少税的关键。
而污染物排放测量有复杂测定技术和整套标准,税务部门要和环保部门就技术依据、税基确定等进行沟通和技术协调,需要更加科学合理测定。一个不太好的现状是,由于环境监测设备行业发展时间不够长,环境监测运营、社会化监测也起步不久,监测数据造假时有发生。
再回到地方层面。
环保税落地,对地方政府而言,权力变大了。此次环保税法规定了税额标准的下限和上限,比如上述的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14元,各省份可在这10倍范围内选择具体的适用税率。
这一规定或将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给予地方政府更大裁量权,能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各地税制不一,同行业企业税负不同,影响企业执行新法的积极性。
另外,GDP高压目前远未解除,尤其在当下经济下行压力增加,环保形势愈加严峻的形势中,保增长与保环境的冲突将更为激烈,如何平衡两者,对地方执政者来说,挑战更大。而环保税将可能为地方政府降低环保要求留下空间,亟须进一步细化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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